【金准原创】规范“绩效考核”这只手
规范“绩效考核”这只手
其一,是把“项目绩效”与“项目公司管理绩效”混为一谈。本人一直认为作为付费调整目的而纳入考核的“绩效”应理解为“项目实现公共服务目标的程度”,这是“按效付费”的唯一依据和理由。而在项目方案中经常看到的则是对“项目公司管理绩效”甚至是对管理行为本身的考核,没有紧扣项目目标来布局考核指标体系。考核指标脱离项目目标的无序扩展或“泛化”泛滥,“绩效考核”之手要大干一场的急切之情跃然纸上,在此情况下“专业人做专业事”、发挥项目公司“自主能动性”则有沦为PPP纸上精神之虞。
其二,是把“绩效”与“违约”混为一谈。典型的比如将是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、工期是否满足约定要求、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等等作为绩效付费打分评价科目,并相应扣减政府付费(或补贴)。个人理解,为“按效付费”而设置的绩效考核是政府方实施机构在PPP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的一个常态管理机制,考核焦点是项目目标实现情况,而非实现目标的过程或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件,尤其不能把绩效考核机制做成了违约处置机制。以“绩效考核”之名模糊了违约实质,以“绩效扣费”取代违约处罚,“绩效考核”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任务。
其三,是“绩效打分”与“按效付费”的数量挂钩方式缺少论证支撑。现在已基本不太可能去追根溯源第个采用“打分~扣费”模式的项目对数量关系的论证过程了,现实中大量项目诸如“绩效评分90分以上不扣费,85~90分扣减支付5%”等等这样一些司空见惯的合同约定,轻飘飘几句话就“定了”,这还姑且不论“打分权重”设置和评分方法的合理性问题。“打分~扣费”数量挂钩关系更多所呈现的是“案例参考”或“专家会认定”的黑匣式“模糊决策”过程,实操中基本没有见到对这个问题的系统性研究论证。“按效付费”技术操作十分专业,利益牵涉极其敏感,在“打分~扣费”环节上的现状做法想必项目参与各方都是心存担忧甚至恐惧的。
其它问题和隐忧暂按下不表,总的看法,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肯定是规范PPP项目的重要抓手之一,但大前提是这只手首先要保证自身的规范性和科学性;经验无价,智慧无限,相信这只手会越来越“有理、有利、有节”,也才更有力。
(陈宏能 金准咨询 2019.4.12)